镇银监复〔2014〕80号
中国民生银行镇江支行:
你支行《关于筹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的请示》(民银镇发〔2014〕16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支行在镇江市丹徒新城长山路199号画意江南59幢101室1-3层筹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。
二、你支行应按照《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及相关规定开展筹建工作。机构筹建期为6个月,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。筹建结束后按规定向镇江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,你支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镇江银监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。
三、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或筹建延期报告的,本批复文件失效。
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
镇江监管分局
2014年10月23日